(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意见》109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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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如下: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5.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财产保全担保人的具体条件如下:1、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起诉资格;2、为法院管辖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应该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3、诉讼请求合法并且具有法律依据;4、双方诉讼事实基本清楚;5、在申请担保的时候,所提交的担保物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或者是享有收益;6、其它所要求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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