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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财产的条件

2022-03-06 18: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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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财产,否则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n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n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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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如下: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5.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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