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情况下,承租人和同住人都属于被安置对象,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会先在原同住人中在指定或由同住人自己商量在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里选出一个同住人。根据上海市目前的一些规定,同住人一般有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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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若有国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能源等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下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可以要求补偿,补偿方式之一为给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00平米,征收方应提供不低于300平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予以置换。此安置房可以上市,但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定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上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定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某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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