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鲁劳发[1993]343号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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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为1000元定额,一次性抚恤金在山东省统称为“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10个月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此外山东省还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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