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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2023-03-25 19: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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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5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意见】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1)收养人提供手续:①申请书;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2)送养人提供手续: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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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收养孤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申请书;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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