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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根据收养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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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慈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合福利院。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前两种孩子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由福利机构送养;第三种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因此,社会福利机构无权将这些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1)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2)簿、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和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4)收养人的街道或乡(镇)政府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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