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儿童: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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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申请书;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孤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等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是否具备抚养教育的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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