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取规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8、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职工符合上述(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三、中山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原件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2、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3、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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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程序如下:1、填写的个人提取审批表;2、完成审批录入业务;3、提取审批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4、持批准的审批表和单位签署的转账凭证;5、提取并支付给职工,并加盖预留印章。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办理程序有: 1、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等待通知: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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