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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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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以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提取公积金需要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下面,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项。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一)部分提取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由单位在当月汇缴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先将帐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2、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以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提取公积金需要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下面,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项。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一)部分提取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由单位在当月汇缴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先将帐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2、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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