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报销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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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报销的条件是: 1.申请人属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按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生育医疗费报销条件如下: 1、申请人属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按《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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