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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规定有:劳动者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有法定事由,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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