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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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我国安全出产法规则的从业人员的责任包括: 1、自律遵规的责任。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作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出产知识的责任,要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出产知识,提高安全出产技术,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风险陈述责任,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许其他不安全要素时,应当当即向现场安全出产管理人员或许本单位负责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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