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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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分析, 一、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为使用面积43.3元/平方米。 二、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均按住宅收取热费。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欠交热费的1‰按日收取。
需要具体分析, 一、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为使用面积43.3元/平方米。 二、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均按住宅收取热费。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欠交热费的1‰按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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