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依上述规定,你所要求停供热,不会影响其他用户用热,也不会影响公共设施安全,只要在供暖期开始前三十天提出要求即可。但需交纳一定比例热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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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分析, 一、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为使用面积43.3元/平方米。 二、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均按住宅收取热费。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欠交热费的1‰按日收取。
哈尔滨市给予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实用面积的取暖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和90%,主要是根据补贴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100%补贴主要针对城市低保、无业的民政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因企业破产无力支付热费的退休建国前老军人。90%补贴主要针对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和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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