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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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关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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