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实施细则第四章对货物验收专门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参考。其主要内容有: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1)这里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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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货物的名称和类型等货物信息;货物验收的标准;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货物损失标准和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户和时间;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合同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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