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事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悉《劳动合同法》对于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苛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这类人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按照这样的逻辑,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其双倍工资。 2、如果人事经理要求过有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负责人拒绝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人事经理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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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存在以下风险: 1、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并购存在的法律风险: 1、政治风险,要与目标国企业进行充分互动的沟通; 2、估价风险,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并购整个过程的核心工作; 3、财务风险,各国的兑汇率经常发生改变,中国企业在兑汇过程中就要常面临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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