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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满足以下情形,则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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