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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车合同方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2023-02-07 18: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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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07 回复

专业分析:

购车合同是购车人与经销商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是保证经销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签订购车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是旧机动车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工商部门所监制的购车合同,就是我们所说的二手的车买卖合同,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持一份,这份交易合同必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才可以对车辆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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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订立格式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条款提供者应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公平”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2.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说明的义务。 3.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在采用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订立格式合同的基本原则与一般合同基本原则一致,主要是: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5.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李辉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购房合同包括以下这些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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