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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在什么期限届满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有违约责

2023-05-15 15: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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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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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是合同约定的登记期限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房产证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房产证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 1、约定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法定期限:未有约定的适用如下期限: (1)预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2)现售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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