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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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来支付。单位需要以货币形式来进行支付,不能用补休来代替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算三倍工资,调休算两倍工资。例如:清明节一般放假三天,其中清明节当天是法定节假日,其余两天是调休。安排清明节加班的,清明节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2日或者3日公休日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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