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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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手续: 1、首先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之后,会让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2、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村民委员会递交到镇政府,然后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会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镇政府张榜公布初审意见,如果没有人员反对的,会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而且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然后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的手续:提出申请填写表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初审调地工作;公布初审意见;联合审批;核发许可证;建设全程管理;申请竣工验收;核发合格证;验收合格证;领取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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