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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22-04-15 1,92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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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的手续: 1、首先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之后,会让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2、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村民委员会递交到镇政府,然后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会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镇政府张榜公布初审意见,如果没有人员反对的,会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而且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然后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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