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应享受的休假和待遇的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六)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按本条的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外,对其休假还应视为出勤,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参照此条的精神,对人工流产的照顾性待遇,可以根据以下条件把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照顾性待遇:①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的;②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③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做人工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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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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