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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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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皮下埋植术; 5、绝育术; 6、人工终止妊娠; 7、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符合政策规定的复通术1、放、取宫内节育器:36元/例,不含节育器;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102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8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例; 5.药物流产:96元/例,不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115元/例,不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240元/例,不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120元/例; 9.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例; 10.输精管复通术:1860元/例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女职工确实因为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且应尊重女职工本人意愿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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