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应享受的休假和待遇的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六)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按本条的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外,对其休假还应视为出勤,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参照此条的精神,对人工流产的照顾性待遇,可以根据以下条件把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照顾性待遇:①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的;②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③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做人工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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