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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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需要仔细查阅属地范围的法规。法律在大框架范围内,对临时用地作出如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用地的程序审核非常重要,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稍有失误将会被确认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聘请律师在仔细审阅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专业指导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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