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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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流程: 1、临时建设用地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农村临时用地可以通过以下手续办理: 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办理有关手续后,临时用地单位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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