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能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无论多久,不服的都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年后可申请复查鉴定,仅适用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情形,不适用对再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自鉴定结论作出之后,一年后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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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申请再次鉴定,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时也应遵守规定,不得以其他司法机关代替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或者改变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
一、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申请再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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