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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 (二)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 (三)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 (四)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五)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六)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 (七)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集体商标的特点:1.权利主体: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2.权利取得要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3.权利行使方式:集体商标权的行使有分离的表现,即注册人享有所有权,但并不使用。4.许可使用:集体商标只允许其注册人所属成员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5.转让和权利移转:集体商标原来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新的办法对其作了修改,允许转让,但规定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6.集体商标应当包括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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