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单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用人单位应保留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通过规章制度并公示的证据。缺此,则不能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单对员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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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罚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务合同。工作人员受警告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记过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晋升工资,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罚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务合同。工作人员受警告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记过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晋升工资,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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