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扣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其他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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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受到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收集有关的证据,向消费者协会和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一些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可以与经营者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消费者权益归物价局部门来管,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3、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食品,商品的价格由物价局单位来管。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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