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1、由于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自然需要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企业没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未必就说明企业一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并不排除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4、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社保的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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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都可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凭证: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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