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当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已废止)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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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于自动离职有下列规定:如果因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自动离职的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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