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纠纷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转达委托人的意见;第二,有权拒绝委托人无理的要求,甚至辞去委托;第三,法律赋予了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内的诉讼代理人某些独立的诉讼权利;第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向诉讼代理人通知一定的事项和送达某些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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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区别: 1、委托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代理行包括法律行为; 2、代理行作用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而委托行为则作用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 3、代理行为是单方行为,为委托行为属于双方行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如下: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广泛,如律师、公民;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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