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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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在调查完毕之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需要进行收费。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应该不属于公安系统,但交警是公安系统的一个警种。交通警察是归公安局。交警的全称是公安交通管理警察,他的职能范围主要是对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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