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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故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用缴纳停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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