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结算经济补偿或赔偿: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实际货币性工资收入。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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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辞退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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