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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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带被执行人到异地执行,判决书在全国都是有效的,没有地域限制。法院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要想异地执行,执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最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异地的财产信息,由原审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被第三人占有,如果第三人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占有的,人民法院可否查封。除查封外,法院还可以扣押、冻结该财产。但是该财产如果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则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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