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在于,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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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功能不同。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两者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后果不同。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1、两者的功能不同。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两者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后果不同。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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