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给公司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约定过试用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只需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劳动者试用期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邮寄、录音录像等),到期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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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是不可以约定的,一般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员工再入职,不得与同一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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