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复杂,关键是理清思路及法律关系: 首先,据您叙述,先前买地的资金是对方出的,只是用了地产公司资质。但从法律关系上而言,地属于您父亲公司,与第三人无关。 其次,至于现在对方要拿这块地去抵押用做银行贷款,一般人情事理而言,如您父亲所言前期用(对方出的钱)后期必须用,但法律上不认可,抵押事宜必须经过股东会通过,且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您父亲当然不必同意。 这里面最大的法律风险是,虽然现在土地评估1000多万,超出贷款数额。但以后地价下跌,不足赔偿,您父亲公司为第一赔偿人。如何签订协议此法律风险不会规避,只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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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买卖方式获得房产的,登记一人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两人名下的,则为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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