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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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建筑工程的方式是: 1、招标发包,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的方式; 2、直接发包,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1、委托代建事实上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具体而言,“工程”即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因此,委托代建,其实质就是政府机关通过代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管理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各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属于政府采购合同。 2、委托代建合同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但受行政法调整的民事合同,虽然合同一方属于行政单位,但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托人与委托人合同地位的平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发包人为代建人。建筑物权利人将拟承建的建筑物通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人按照建筑物所有人的要求代为建设建筑物。交房期限、户型、建房费用、违约责任、代建费用等是依靠委托人和代建人依靠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争议则以《合同法》作为解决矛盾的法律依据。 因委托代建合同所解决的是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所以必然存在其特殊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受相关的行政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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