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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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和发包应遵循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原则,在《建筑法》和《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以便于澄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减少争议,由于建筑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复杂,而且合同的履行期较长,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等。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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