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可处2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处1000元罚款,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三)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可处3000元罚款,并自责令退还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对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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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方式是: 1、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 3、仲裁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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