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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界定?

2023-09-30 09: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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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9-30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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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预期违约合同的界定一般是根据外观主义确定。 首先。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 其次,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第二,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期届至前这段时间内。 第三,明示预期违约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第四,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再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第二,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三,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四,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合理的。 第五,对方没有明确表示其将来不会或不能履行。 第六,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向华友律师

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

违约责任的界定如下: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方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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