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
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