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湖南省的标准赔偿损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84.2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10.0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2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021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167.3 4 有 各 业 入 农、林、牧、渔业 15922 采矿业 22846 制造业 2491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32042 建筑业 215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9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7115 批发和零售业 25575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金融业 46127 房地产业 255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31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34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4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016 教育 2947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6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3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314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4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分享0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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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所有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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