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4.2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99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77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642.58 4国农、林、牧、渔业 10632 有采矿业 17475 各制造业 19782 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4708 业建筑业 1671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29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871 均批发和零售业 19152 住宿和餐饮业 14755 金融业 30922 收房地产业 2222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98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701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93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458 入教育 2423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69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2740 5住宿费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七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9855.48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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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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