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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2022-03-20 09: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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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0 回复

专业分析:

抵押权和质权区别: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2、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3、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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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是:标的物不同,抵押标的物以房地产为准,不限于动产,质押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方式不同,抵押的标的物由所有人占有,质押的标的物由出质人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担保范围不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质押保管费用;登记手续不同,抵押需要登记,质押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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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权利。而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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